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2023-04-30 13:01:32发布 浏览777次 信息编号:5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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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 年 12 月 8 日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26日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向协会统一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事务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下同)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当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团费。 凡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员费协会。
新设律师事务所注册第一年免收团体会员费,首次执业律师仅收取执业前三年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费。
有特殊困难的个人会员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申请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收取,会员在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全市律师协会代表省律师协会代收全市会费,年终考核时将会费上缴各省律师协会。 对当年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由其参加年度考核的市律师协会代收全国和省律师协会会员费。
第五条全省根据区域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情况,实行区域分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实行不同的会员收费标准。
I类地区:团体会费15000元; 个人会费2000元。
II类地区:团体会费12000元; 个人会费1500元。
三类区:团体会费10000元; 个人会费1000元。
第六条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市省、市、区(含开发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实施一流的区域会费标准; 德州、滨州、菏泽、聊城市、区(含开发区)直属律师事务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直属律师事务所,县直属律师事务所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市)执行二类地区会费标准; 4个市(德州、滨州、菏泽、聊城)县(市)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会员收费标准。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团体会员费为每年15000元,公司律师个人会员费和公职律师个人会员费为每年100元。 “两公”律师会费的50%上缴省律师协会。
第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除收取会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省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拒不缴纳、少缴或者未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市律师协会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通报批评;
(三)限制律师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的行使;
(4) 会员资格的注销。
第十条 会费按照统一标准收取,按等级分配使用。
省律师协会会费(包括上缴全国律师协会的部分和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的5%,基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是律师的驻省、市、县(市、区)办会费总额的30%; 市、县(市、区)会费分配比例由市律师协会确定,报省律师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向律师取用,为律师所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下列费用:
(一)协会行业管理;
(二)律师代表大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含协会党委会议),协会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业务座谈会;
(三)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四)保障律师权益;
(五)资助会员的学习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和培训;
(六)组织会员福利活动;
(七)资助有特殊困难的会员;
(八)开展律师国内外业务交流活动;
(九)律师职业宣传(含网站、刊物);
(10)协会执行机构必要且合理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房租等);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实行民主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费账户,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使用;
(二)省、市律师协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会员会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实行会费预决算制度。 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届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会费预决算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四)每年1月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各市将审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五)各级律师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协会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试行。 2004年6月28日发布的《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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