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修改高考志愿是否构成犯罪意见分歧,有观点认为可采用罚款方式处理

2026-03-30 21:06:15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21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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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修改高考志愿是否构成犯罪意见分歧,有观点认为可采用罚款方式处理

最近,“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这件事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涉嫌篡改的人已被提请逮捕,紧接着,山东菏泽单县又出现了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情况,当下涉嫌篡改的人被刑事拘留,过去高考结束后,也常常有同学、老师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出现,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应不应该入刑追责。人民网的记者,去采访了好多法律界的人士 ,这些人士,针对篡改者是不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

近年来多地发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

据悉,于此次“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这一事件里头,篡改之人郭某跟被篡改者常某针对高考志愿填报表这样做,采用的是同一台电脑。鉴于两人均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郭某鉴于自身分数是比常某低的,为了能增添录取的机会,于是就偷偷把常某的填报志愿给改了。

在8月3日的时候,胶州警方对外发布了一则消息,声称郭某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于是依法针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到了8日,有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那里得到消息得知,胶州警方在5日的时候,已经凭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郭某提出了逮捕的请求。

之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再度曝出过一起情形类似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依据媒体所进行的报道来讲,警方方面讲述的情况是,单县一中的陈某是出于嫉妒的心理,总共进入了5名同班同学的报名系统范围之内,还对其中4人的高考志愿实施了篡改行为,而第5个人由于分数没有陈某高,所以就没有进行篡改。犯罪嫌疑人陈某在5日的时候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记者于8日致电单县公安局宣传科,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陈某有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询问,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表示需要去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情况之后才会给予回复。一直到发稿的时候,该记者并没有收到相应的回复。

那5名山东籍考生所遭遇之事可不是个例,记者经调查发觉,近些年来,好多地方都出现了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的状况,当中存在个别教师为了谋取利益,而去篡改考生志愿的情况,也存在同窗好友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的情形:在2011年的时候,安徽省全椒县三圣中学有37名高考生的志愿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卫生学校14名学生的志愿被改,第一志愿都变成了山东某职业学院;2014年,山西考生梁继鹏的高考志愿被同学篡改,江西新余市分宜二中2名学生、彭泽县二中1名学生的志愿被老师篡改。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记者针对篡改高考志愿者会受到怎样处罚这一问题,去查阅之前相关案例。按照媒体所报道的,在2012年的时候,篡改四川眉山十二名考生高考志愿,有三位涉案老师,其中一位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位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一位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三位老师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时长不等,是七到八个月。

相较那为谋取利益而去篡改学生志愿的老师,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对于这名考生其后的处罚情况,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各方存在着争议。法律界人士针对篡改他人志愿之后的处罚,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人指出填报高考志愿用到的个人用户名还有密码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这也属于个人隐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表明《刑法》修正案(九)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并且还指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必然违法,不过其是否构成犯罪得看具体情形。

很多人质疑是不是应归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这样类似的罪名。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朱明勇指出,胶州案例里的郭某,并非是通过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方式进入的,他是凭借用户名以及密码得以进入的。相较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他的那种行为,或许更接近于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原因在于,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院校,乃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送的私密通信。要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就私自修改他人志愿,这就等同于修改他人私密通信内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若非法截获他人电子邮件,或者非法篡改他人数据资料,又或者非法删除他人数据资料,进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并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朱明勇点明,唯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之中,被侵害的一方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表达了谅解之意,在如此状况之下,应当全面综合地去评审这样的结果究竟是不是严重。

对于胶东相关案例,《检察日报》今日发布文章表明,鉴于各方面付出的努力,常某最终得以收到陕西师范大学寄出的录取通知书,常某及其家人基于此原谅了郭某的所作所为。然而,郭某实施的犯罪行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一方面,直接致使常某未能依照正常流程被成功录取,其对常某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主要集中在精神层面)清晰可见。另一方面,公安部门的介入以及超常规的录取流程,增加了众多方面资源耗损,同时令正常录取流程的公信力遭受负面冲击,高考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常某最终得以去上大学,这应该归功于警方迅速展开破案行动,省招办以及陕西师大进行“特事特办”,还有舆情给予关注并发出呼吁,而绝不能认定是因为“郭某犯罪程度不够严重”才导致的这种结果。常某及其家人对郭某所给予的谅解,是不能够构成让郭某可以从轻受到处罚的充分条件的。常某所出具的“谅解书”,也是不得去动摇法律对郭某实施严惩的决心的。

是否入刑意见不一

有这样一种观点被指出来,当下,我国的《刑法》里边,并没有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那种明确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明,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例出现之后,需考量填报志愿的软件系统自身,有无存在漏洞,或者考生本人有无存在疏忽,填报志愿之后无安全退出系统、未妥善保存好密码等。由于事后的惩处永远比不上事先预防所带来的效果更为良好。

同时,洪道德觉得能够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这种行为纳入刑事范畴。他表明,篡改他人志愿的这种举动,有可能致使受害者丧失上大学的机遇,进而对其未来职业选择产生影响,还会影响预期劳动报酬。他提议量刑依照《刑法》有关考试方面犯罪的规定来执行。依据《刑法》规定,在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里,要是组织作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并处罚金。能够代替旁人,或是存在让人代替自身去参与首款所规定的那场考试的情况,会被处于拘役这种情形或者被管制,同时,还会对此并处或是单独去处以罚金。

同一时间,洪道德给出建议,要是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视作一种犯罪行为,在处罚方面应当以经济处罚作为主要方式,把人身权利处罚当作辅助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不主张把篡改他人志愿纳入刑法。他有这样的理由,其一,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属于罕见个例,很难演变成大规模事件。其二,被害人自身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能进行有效的防卫,将密码保管妥善,或许可避免被篡改状况的发生。并且,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之前采用其他手段,完全能够妥善处理。

曲新久同样觉得没必要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这种情况,去对现有的法律作出修改,举例来说,像《刑法》当中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绝对不会再另行规定一个会损坏公共厕所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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