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2024-09-19 21:05:08发布 浏览210次 信息编号:16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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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常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可参考以下数据:一、计件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民事案件:1500元/案。2、简单的诉讼案件,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以上标准的50%以内确定;重大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本上诉标准的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本上诉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本上诉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以上因素可以组合,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10倍。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除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基本收费标准外,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收取附加费用(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1万元(含)以下 1万元至10万元(含) 10万元至50万元(含)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1000万元 收费比例 免费 4% 3% 2.5% 2% 1.5% 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上述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风险代理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2.诉讼案件有反诉的,根据反诉事项减半收费。(三)其他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担任过一审或者后续上诉的二审代理人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担任过仲裁代理人的,按该诉讼一审、二审仲裁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2、协商收费规则: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律师代理上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处理证人、代写文书、审阅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其他非法诉讼法律事务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指导性标准协商收费。具体内容请参见常州律师网公告栏、各律师事务所公告栏中的《江苏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江苏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性标准(试行)》。委托代理权 1.一般代理:律师负责庭前调查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者非诉讼调解活动,发表代理意见,但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参加,决定是否反诉、放弃诉讼、申请权利、接受调解等。 2.特别代理:律师有权未经委托人同意,代为决定是否反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权利、接受调解、上诉等。特别代理律师的决定等同于委托人本人的决定,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主要职业纪律 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私自收受委托人佣金、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2.为同一案件中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在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担任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独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5.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6.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羁押的罪犯,或者在会见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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