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制度”的通知。
2024-09-11 15:01:32发布 浏览210次 信息编号:15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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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制度”的通知。
【发 布部门】 【发 文号】和路西〔20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2.28 【实施日期】 2011.03.01
【及时性】当前有效【有效性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规定类别】 律师的综合规定和机构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制、发放“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制度”的通知。
(河陆协会〔2011〕2号)。
律师事务所:
为加大对全市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反映全市律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行业信息,展现行业风采,市律师协会经研究决定制定《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制度》。现下发给您,请您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1 年 2 月 28 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代理系统为
加大合肥市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反映本市律师工作和行业信息,展示行业风采,制定本制度。
1. 代理行的条件
(1)思想觉悟高,工作勤奋踏实,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2) 思维敏锐,新闻敏感,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把握新闻线索;
(3) 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及时撰写新闻稿。
2. 选择代理行
(一)每个律师事务所根据上述条件选定一人作为通讯员,负责本律师事务所的宣传稿件撰写和信息报道工作;
(二)入选的通讯员应在3月10日前填写《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登记表》(见附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律师事务所或因其他原因停止担任通讯员的,本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选择新的通讯员,并向本会秘书处报告备案。
3. 代理行的责任
(1) 负责收集、整理所在律所的新闻线索和工作动态,及时撰写有价值的信息或手稿;
(2) 及时将稿件或资料汇报本会秘书处。
四、信息报告的要求
(1) 信息内容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包括律师业务、典型案例、党建信息、制度建设等),还可以撰写与律师事务所和好人善行相关的各种专题活动。
(2) 信息的质量
1. 新闻稿和工作信息应真实、新颖、简洁,其他类型的信息应具有明确的主题和生动的语言;新闻稿和工作资料原则上不少于 300 字;
2. 信息报告应及时。原则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提交。协会秘书处不会使用延迟的信息;
3. 信息撰写要认真负责。不能敷衍了事,文本要仔细校对。不举报虚假信息,不抄袭他人作品。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 信息量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月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新闻稿或工作信息。图片、照片等不单独计算信息量。
(四)信息报告的方式
通讯员通过电子邮件 () 或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提交”模块发送手稿。
5. 代理员奖励制度
根据通讯员提供的稿件数量和采纳的稿件数量的综合评价,每年评选出优秀通讯员,同时评选出优秀资料,协会将在年底汇报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6. 优秀通讯员的评选标准
(1)符合要求的信息提交量奖励 5 分,每月未完成任务扣 1 分,超过每篇文章加 1 分;
(二)提交的信息在《合肥市律师工作说明》或市司法局网站律师工作栏目中被采纳,每使用一篇文章加1分,相关网站或市、省部门简报每采用一篇文章加2分,司法部等全国性网站或报纸每采用一篇文章加5分, 并且以上项目不会重复评分。
7. 其他事项
该系统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该体系的实施情况被纳入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
附件:
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登记表
序列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姓名、出生日期、政治形象、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件
注:此表格将发送至市律师协会的邮箱,邮件名称将标注为“通讯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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