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
2024-03-11 09:03:10发布 浏览252次 信息编号:12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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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6日讯(记者党超峰)为推动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行业在律师行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今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办法》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连续三年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按年租金总额(按租赁额计算)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给予总额50%的租金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省司法厅批准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场地的,连续三年的年租金总额按照租赁合同计算以及租金支付凭证。 给予50%的租金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
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将享受省、市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就近入学免费检查、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ETC。
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产业激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激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一站式”绿色服务抓好激励政策落实。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口市外国律师奖励申请表》。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征求市财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以及具体奖励名单和数额,由市司法局研究确定,并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奖励方案公布且无异议后,市司法局将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海口市涉外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先到先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原文如下: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行业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2]2号 各区、市直单位人民政府:“ 《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行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届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行业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是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发挥产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在本市租用办公场所的,连续三年的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为准)券)给予50%的租金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经省司法厅批准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的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为准)按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以租金支付凭证为准),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从“国家涉外律师人才库”引进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政等领域人才。池”获得司法部认可。 商事诉讼、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 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将享受省、市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就近入学免费免试、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纳入市司法局年度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产业激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办理激励政策落实提供“一站式”绿色服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口市涉外律师行业奖励申请表》。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征求市财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以及具体奖励名单和数额,由市司法局研究确定,并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奖励方案公布并无异议后,市司法局将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对本市涉外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应当在有关政策、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先到先得、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自施行之日起废止这些措施。
注:本文编译自《海口市人民政府》、《南海网》。 转载时请注明以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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