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法院:审慎认定电子合同效力保障金融交易安全
2024-12-14 06:04:33发布 浏览156次 信息编号:18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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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西湖法院:审慎认定电子合同效力保障金融交易安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广泛应用于金融行业的各项业务中。如何准确认定合同主体、确认合同有效性,成为电子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近日,武汉东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通过准确认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区别,认定被告某公司与共同借款人(当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本息偿还负有连带责任贷款的。责任有效保障网络金融商业交易安全。
2020年5月,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企业网上银行。该业务经理王某同时也是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次日,该公司两名股东王某、李某共同形成了《小微快贷业务授权决议》,确认王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王某通过银行发起小微快贷业务。代表公司的电子渠道。一切与小额快贷业务相关的事宜。
当天,王某以经理身份通过某公司网银账户向银行申请办理小微企业快贷业务。系统根据他输入的贷款金额,自动生成了一份《小微企业快速贷款合同》。合同签订时没有公司签字,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共同借款人”都有“王”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原告银行按照约定向某公司贷款300万元。一年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公司及王某均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否认自己是涉案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电子借款合同中“王某”的签名笔迹与王某提供的样本笔迹不一致。
“在传统的纸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旦字迹不一致,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刑事犯罪。”审判长钱满仔细查阅案卷和鉴定结果后发现,“但本案是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仅凭笔迹鉴定无法判断合同的真伪。”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东西湖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重点关注了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
原来,银行在办理网贷业务时,设置了人脸识别、身份证认证、身份证与手机号码绑定接收验证码等多重验证程序,并提醒广大客户。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多次处理。阅读并确认该选项。以上整个流程都有原始电子数据,并经过公证处公证。尽管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不一致”,但原告某银行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王某在网贷过程中通过了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流程,整个贷款过程是王先生亲自完成。操作时间点具体、明确。因此,被告王某关于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对合同不知情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最终东西湖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并加付利息、罚息、复利等,并支付律师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电子合同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通过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签署等方式生成和签署的新型合同。由于其方便快捷,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借贷领域。实践中,贷款人常常以电子签名非本人签名为由,否认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法官表示,虽然本案中电子合同上的签名经核实与王某本人笔迹不一致,但由于电子签名的特殊性,没有对电子签名数据和数据电文的生成、传输、存储系统进行识别。 ,单独得出的笔迹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认被告人王某电子签名真实性的依据。通过梳理合同签订流程发现,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签订人需要通过信息填写、实名认证等形式验证身份,而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则要求合同签订人单击确认。公证后公证确认和可靠的流程显示增加了电子合同证据的高度确定性。即使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可能不明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可以认定签署人本人应当知晓合同约定并同意签署电子合同。
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必然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合同签署将依靠电子签名在网上完成。本案准确审查和认定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维护金融市场诚实守信,营造稳定、可预期的金融投资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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