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救护车与小车相撞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引关注

2024-12-02 13:05:21发布    浏览233次    信息编号:18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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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救护车与小车相撞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引关注

央视大连5月21日消息(记者 王松 于芳菲)5月20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发布警方通报:2024年5月18日12时42分左右,大连市普兰店区凤蓉街道一加油站路口发生120救护车与小车相撞事故,导致120救护车上一名工作人员死亡现场,一名患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120救护车司机受伤。经检测,两名司机均排除酒驾或毒驾嫌疑。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救治,没有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信息报告(普兰店发布截图)

事故过程(动画图片来自央视新闻)

事故相关视频在网络流传后,引起网友热议。如何确定事故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 20日,记者从大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由于事故涉及人员伤亡,事故鉴定过程预计需要2周多时间。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阚浩然介绍,本次事故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救护车与小型车相撞时,相应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哪些因素可能影响碰撞?职责分工;其次,这起交通事故是否会涉及刑事责任?第三,患者因交通事故死亡,责任由谁承担、谁索赔。

问题一:救护车与小型车相撞时,相应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哪些因素可能影响责任划分?

阚浩然:关于第一个问题,你首先可以理解,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有条件的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准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红绿灯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路。”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路权。 ,即可以与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无关。 、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救护车在道路上享有路权的前提是确保安全,应提前打开警报器和警示灯,警告过往车辆和行人,并注意各方安全;救护车行使路权时,其他车辆和行人有义务让路。

应该明确的是,闯红灯、超速、逆向行驶等行为本身就是异常情况。它们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来说存在风险,很容易导致危险。因此,有必要对遇到此类危险的特种车辆,提前打开警报器、警示灯,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警示,并履行必要的义务,关注各方安全。

以下因素可能影响最终责任认定:

(一)救护车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警告和安全防范。法律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超速、逆向行驶。本质上,该法是在保证安全驾驶的条件下免除行政责任。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救护车必须尽可能与时间赛跑。但救护车闯红灯、超速、逆向行驶等行为对于其他车辆来说显然是不正常的,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必须需要救护车。合理高度重视、仔细瞭望、报警提示、确保安全为前提。如果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基本义务,只是简单地不加限制地行驶,把安全责任完全推给其他机动车和行人来躲避,那就是对自己、对病人、对其他机动车和行人负责。相反,这是对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背离了依法创造道路优先的初衷。

(2)小型车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避让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这就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重点关注自己和他人是否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是否有异常情况。在这起事故中,如果救护车拉响警报,小车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减速避让?如果不让,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小型车驾驶人因自身违规,或在救护车已发出警告时疏忽发现并合理避让,或未高度注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面临以下责任:相应的交通事故。

(三)各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对于具体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交通事故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原因,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交通事故的最终处理和交通事故原因的认定提供依据。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程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依据。

问题二: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阚浩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为依据的,行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至于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区分交通事故罪与普通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是是否造成重大事故的严重后果。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年以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机动车驾驶人等;(二)行为人有过失犯罪;也就是说,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是主观过失。 (三)行为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受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关于法律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三)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负全部责任;第四条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被判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五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事故造成六人以上死亡,并承担同等责任的; (三)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这起碰撞事故,鉴于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后续的责任认定,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将按交通事故定罪处罚。 。

问题三:患者因交通事故死亡,责任由谁承担、谁主张?

阚浩然:关于第三个问题,我们正在讨论救护车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车辆碰撞导致患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的,患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患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家属来处理此事。必要且合理的交通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误工费用。

其次,前述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由事故双方承担。 。如果认定救护车有责任,则救护车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证明中确认的责任比例;如果发现小型汽车有责任,则小型汽车的使用者(即驾驶人)如果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则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同一个人,并且小型汽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事故有过错的,小型汽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者应当共同赔偿。

最后,关于医院或急救中心的责任,除上述交通事故证明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救护车责任的认定外,医院或急救中心未能将患者安全送至医院救治。 ,患者的近亲属也有权要求违约责任。患者拨打“120”寻求医疗服务,医院或急救中心响应并派出救护车接患者。双方达成一致,事实上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此时,医院或急救中心负责安全运送病人。有义务在医疗地点接受治疗。如果救护车在途中与病人相撞导致病人死亡,医院或急救中心就违反了服务合同。此时,可能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冲突的情况,患者近亲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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