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厦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指导意见.
2024-11-25 21:31:05发布 浏览580次 信息编号:18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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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厦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指导意见.
厦门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厦门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自由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以指导本市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健康发展。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市场化价格调整法律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以市场调节的价格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或者法律服务提供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或者收费指导标准,律师事务所会与客户协商确定具体要求。
本市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格的,适用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南或者收费指南标准。
三、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所收取的报酬。在
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查费、鉴定费、公证费、档案检查费)和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外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四、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补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五、律师服务费实行以市场化调节价格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管理方式。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引导价:
(一)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代理公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请求支付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赡养费,请求支付养老金或救济金,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以及代理安全事故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案件; 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三)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上述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区间,由有关定价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协商,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
七、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整,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内容。
(1)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律师的工作时间和消耗的劳动力;
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
3. 处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和法律支持人员的数量;
4. 客户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5.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 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
7. 律师事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金额和获得的结果;
8. 委托人或委托人自己设定的时限;
9. 在当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10. 律师服务费是否收取风险代理费,支付方式是否附条件;
1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2. 与客户的专业关系的性质和持续时间;
13. 接受该特定委托可能会剥夺律师的其他保留机会;
14. 法律服务的新颖性和技能。
(二)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价,可以根据服务内容不同,采取按小时收费(《小时收费规则》见附件)、计件收费、按标的金额按标的数额按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的服务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
按小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按小时收费标准),以律师为提供法律服务所支付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计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次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标的物金额按比例收取,是按照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物金额,按律师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方法,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8、协会综合考虑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律师职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的平均成本、法定税收等因素,确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指导收费标准和一些实行市场调整价格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这些指示性收费标准仅供该市的律师事务所参考。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收费标准(包括以政府主导价格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以市场调节价格收费标准为主体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应当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后30日内将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费标准报本会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官网等显著位置公布《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信息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9.受市场价格调整限制的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另行收费。
本指导意见第十条可以同时适用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约定采用小时收费方式收费的,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但不适用本条。约定实行风险代理费的,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为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基本律师服务费6000元~10000元。争议财产的标的物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律师服务费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将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律师基本服务费相加,即得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计费费率:
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6%~9%。
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部分4%~6
%。
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2%~4
%。
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1%~3
%。
5000万元-1亿元部分(不含1亿元)0.5%~1.5%。
1亿元以上部分为0.25%~1%
3. 代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4. 如遇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公示提醒程序等,可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为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0元~3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3) 代表非公民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为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8000元~24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收费)。
(四)代理第(一)、(二)、(三)项案件,委托人提出反请求或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另行处理,并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上述第(1)、(二)、(三)项案件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代理委托人的收费标准
1.第一审程序已经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费用(酌情减费比例不得超过50%)。第一审程序中没有代表,但有直接代表第二审程序的,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发回重审(第一审程序)案件,第二审程序已经代理的,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费(酌情减费比例不得超过50%)。以前没有代理的,可以按照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2. 代理再审,如已代理前一程序,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费用(酌情减费比例不得超过 50%)。直接代表再审程序的,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3.由代理人执行的,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按照高于或者低于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6)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代理
1、不涉及财产关系:8000元~24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七条和本条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未提及的诉讼法律事项的费用。
10. 对于在重大、疑难或复杂的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代理人,费用可以适当高于上述标准,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的 5 倍以内与客户协商确定费用。
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 新型病例;
5.涉及外国利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港澳台案件;
6.案件涉及疑难业务问题,对律师业务水平的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者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员参加的案件;
7.案件事实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或者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理时间明显长于类案的案件;
8.在其他地方(即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外)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9. 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情况;
10. 在执行程序中,外部人员提出异议的情况;
11. 律师事务所经与客户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一般诉讼法律事务,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难点、复杂的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并根据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法律事务变更收费条件。
律师服务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诉讼法律事务是否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法律事务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本会调解。
11. 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经协商后,可以采取按小时收费的诉讼法律事务方式。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确定不同的小时费用。小时费用可以设置在每小时 800 USD 到 4000 USD 之间。
律师服务收费采用按小时收费的方式,可以按照附件一《按小时收费规则》计算和收取。
十二、风险代理费是指委托人因办理法律事务而取得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金额,风险代理服务费按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算。
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如果客户被告知其他收费方式,但仍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但是,以下情况不收取风险费用:
1. 婚姻和继承案件;
2. 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 要求赡养费、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救济金或工伤赔偿;
4. 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5.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协商后,可以约定收取基本律师服务费加风险代表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只收取风险代表律师服务费。委托人是否获得财产权益或其他利益,不影响律师基本服务费的收取,委托人没有获得财产权益或其他利益的,无需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
除了基本律师服务费外,建议约定的风险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比例一般不应高于客户财产或其他利益的 50%。
十三、代理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法律事务),可以参照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并可以约定高于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的适当收费数额。
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程序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可以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这
重大、疑难、复杂的仲裁案件的确定和收费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条执行。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执行。
14.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法律事务),可以参照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5、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重组、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特聘法律顾问、法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用调查、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书记员、办公证书和声明。代办其他事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用按小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量成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
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应在律师服务费合同、委托代理人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规定。
16. 涉及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用小时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确定不同的小时费用。小时费用可以设置在每小时 800 USD 到 4000 USD 之间。
律师服务收费采用按小时收费的方式,可以按照附件一《按小时收费规则》计算和收取。
十七、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项收费。律师事务所可按每件2000元~3万元的标准收费。常见的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以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出具律师函或者律师声明,可以按照每份2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律师见证:可按每次1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涉及财产关系):可按每件3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法律尽职调查(不涉及财产关系):可按每件5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办理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每件可收费2万元以上;
办理招投标、施工、施工等法律事务(不涉及物业关系):可按每件5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不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可按每份 5000 元以上收取;
撰写诉讼文件、仲裁文件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每份可按2000元以上标准收费。
18.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标的数额比例收费,并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九条涉案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也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律师费按以下部分计算
1000万元以下部分(不含1000万元)的1%~5%。
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 0.6%~3
%。
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部分0.4%~2%。
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部分0.2%~1%。
5亿元以上部分为0.1%~0.5%
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也可以同意收取固定金额。常见的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以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合法尽职调查:每项可按2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每笔可按1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新三板挂牌:每项按2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主板及创业板上市:每项可按8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其他证券业务:每项按1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私募基金法律事务:每项可按1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PPP项目:每个项目可按标准收费30万元以上;
银团贷款:每笔贷款可按2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企业改制、投融资、并购等法律事务:每笔可按3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参加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破产管理人收取的费用):每项可按2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建设项目招标:每个项目可按10万元以上标准收费。
19.律师事务所可以受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或者临时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当与常聘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缴费时间等内容。在未充分利用小时收费的情况下,还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费对应的服务内容和需要单独收费的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费用可以是固定法律顾问费、小时费、基本法律顾问费和小时费的组合,或者其他形式的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规模、年度法律事务的数量和难易程度、咨询律师的水平和能力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每年固定法律顾问费用的数额。每年固定法律顾问费的数额可在20000~6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或按以下标准确定:
1、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元/年,无限次浮动;
2、担任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元~元/年,无限浮动;
3、担任普通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3万元~元/年,无限次浮动;
4、担任非生产或小(微)企业法律顾问:20000元~元/年,无限次浮动;
5、担任家事及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50000元/年,不限涨。
聘请担任特约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服务内容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20、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报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接受非约定的费用、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允许通过任意降低收费标准来竞争业务,不允许以明显低于成本的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允许进行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无正当理由不足本会备案收费标准的 70% 的,视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1.对于确有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22.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试行。
23. 本会理事会负责本指导意见的解释。
厦门市律师协会
八月 1, 2017
附件:“小时收费规则”。
小时收费规则
第一条 按小时计费方式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采用计时收费,但按小时收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幅度。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就小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告知委托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包括计费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业务范围、计时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出庭时间等。 协商时间的计算方法、两人以上开展业务的时间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以及结算的时间和方法。并在律师服务费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委托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律师从事以下工作的计费工作时间被计算在内:
1. 律师与客户或当事人交谈,包括听取客户或当事人对法律事务的介绍,听取客户或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要求,依法解答客户或当事人的问题,以及与客户或当事人就法律事务进行研究和交换意见;
2.律师代理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机构的要求,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 律师审查委托人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
4.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5. 律师会见涉及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
6.律师查阅法律事务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查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的法律事务材料;
7. 律师研究、分析法律事务;
8、律师起草、起草各类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起草、起草起诉书、状书、答辩书、代理书、上诉书、上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9. 律师参与调解、谈判或法律事务的谈判;
10. 律师代办各种手续或事项;
11. 律师出庭;
12. 律师需要就其从事的法律事务交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13. 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有约定外,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乘坐汽车、轮船或飞机所花费的旅行时间(在途时间)和旅行时间(在外花费的时间);
14.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务涉及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所花费的时间;
15.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协商可以计算的其他工作和计费工作时间。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计票工作时间的一般方法:
(1) 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需要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增加(如出庭、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上21点至次日6点的加班等)或减少(如在途、外出等)计算计费工时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应当协商确定;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可在实际工作时间的 50%(含 50%)以内确定增加部分时间,减少部分时间可在实际工作时间的 60%(含 60%)以内确定。
(2) 律师人数在 2 人以上的,每人的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是,二名以上律师就同一法律事务共同办理同一工作时,除法律上需要两名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工作外,应按照一名牵头律师的计费工时计算,除非委托人同意单独计算或特殊转换。
(三)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协助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如双方无约定,秘书工作时间可在委托律师计票工作时间的 10%(含 10%)以内转换,法律助理工作时间可在委托律师计票工作时间(含 30%)的 30% 以内转换。
前述法律支持人员是指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等,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共同承办案件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以每6分钟0.1小时为最小时间单位记录,不足6分钟的,按单个计费单位计算。
第七条 采用小时收费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律师小时收费与计费工作时间的乘积确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合同、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小时收费清单。小时收费表一式两份,一份发给客户,另一份由律师事务所提交。
小时收费清单应当全面、如实反映与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小时收费信息,并记录以下内容:
1. 客户、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小时收费标准;
2. 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计费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的累计计费工时;
4. 律师服务费的金额。
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
第九条 律师执业不满 3 年,可以按每小时 800 元的标准按小时收费。
具有初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律师,或执业3年以上不足8年的律师,可按每小时800~2000元的标准收费。
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执业时间8年以上不足15年的律师,可按每小时1500~3000元的标准小时收费标准收费。
具有高级职称或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可按每小时2000~4000元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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