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协会原会长被控诈骗等三项罪名二审坚称无罪
2024-11-02 11:01:34发布 浏览165次 信息编号:17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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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吉林省律师协会原会长、吉林市宝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修宝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介绍的贿赂和欺诈行为。此案未开庭审理。句子。
二审时,秀宝始终表示,一审的所有罪行都是捏造、陷害的。 “特别是160万元诈骗案,我只是一审才知道罪名,此前没有任何办案机构对我进行过讯问,也没有提及过诈骗罪,也没有受害人报案,也没有任何办案机构向我提起过诈骗罪。”我参与诈骗的直接证据,仅仅根据一些当事人的供述,连供述都没有核实,就直接定我诈骗罪,判了我十二年。”秀宝说道。
秀宝的两名辩护律师均辩称无罪,但检方建议一审维持有罪判决。
此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满法院”)对秀宝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秀宝犯诈骗罪、受贿罪、介绍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元,追缴违法所得160万元。
丰满法院查明,2019年2月,罗某(姚某林之妻)经曹某成介绍,委托秀宝担任姚某林贪腐案辩护人。秀宝见到姚某林时,让他给罗某某写一张纸条,意思是不要担心给法医调查人员的钱。罗某分三期向曹某成转账160万元。曹某成收到后,分三期交出了160万元进行修复。
秀宝的辩护律师指出,曹某成的多份讯问笔录、银行流水单等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秀宝获取160万元的事实。辩护律师还认为,秀宝不存在诈骗罪,罗某因对秀宝行为的误解而未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姚某林没有主动报案,足以证明受害人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财产、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也没有认为“自己被骗了”等。
除诈骗罪外,丰满法院还认定秀宝犯有介绍贿赂罪、行贿罪。 2018年初,修宝在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伟受贿案中担任代理律师。为了利用时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冯某胜(已审)的职务,为刘某伟案件提供帮助,在秀宝的介绍下,刘某伟家属前来向冯某胜的妻子谭某梅(已宣判)缴纳了“福利费”60万元。维修公司还向谭某梅支付了50万元的“福利费”。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刘某伟家人向谭某梅行贿60万元;修复担保不存在行贿动机,也没有向谭某梅提出要求,客观上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今年4月,五名知名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论证,一致认为,起诉书认定罗某收受修理保修费160万元的事实,不符合本案“诈骗”要件。诈骗罪,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
今年10月,三位知名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审查,一致认为,认定保修维修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尚未达到可靠、充分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修构成受贿罪;保修维修行为构成受贿罪;部分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都法》获悉,该案二审中,辩护律师除了指出程序问题外,还在实体问题中指出,关于行贿罪修、介绍罪,受贿人唯一的事实是:谭某梅与他沟通有关维修和保养的事情都是谭某梅的。该证言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秀宝是刘某伟家人与谭某梅受贿案的沟通、撮合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秀宝仍向谭某梅、冯某生赠送财产。秀宝客观上不存在受贿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秀宝收受16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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