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出行业处罚决定

2024-09-07 18:01:45发布    浏览299次    信息编号:15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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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出行业处罚决定

(一)我所为投诉人提供的整个服务过程合法、合规。

我所从接到投诉人的咨询、签订代理合同、受理案件、调查取证、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保全申请、上门服务,到后期投诉人想解除代理合同并询问我所工作人员如何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立案时,我所工作人员都给予了积极的指导,我们为投诉人提供的服务全过程合法合规。

我所工作人员向投诉人介绍了本案的诉讼风险、代理模式及费用,投诉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主动与我所签订了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代理费用。我所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努力为投诉人争取最大利益。

(二)我所认真履行职责,《代理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我所立即成立了以袁海强主任为核心,魏炜律师、实习律师劳少达、实习律师谭福松、实习律师罗祖胜、邓春梅、赵红明为辅助人员的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到南宁市市民中心调取广西宏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内容、撰写诉状(陈玉华与雷明民间借贷纠纷案、陈玉华与宏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陈玉华与宏达公司股东纠纷案)、保全申请书(陈玉华与雷明民间借贷纠纷案、陈玉华与宏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陈玉华与宏达公司股东纠纷案)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投诉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我所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25日两次上门为其提供服务。投诉人以无法履行代理合同、代理费用过高为由,拒绝签署《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保全申请书》和《被诉人财产查询申请书》,并告知袁海强、赵红明要解除合同,要求事务所暂停手头工作,事务所无法继续开展工作。

投诉人与我所签订《代理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胁迫、威胁等行为,符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贵协会应依法予以支持。

(3)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表明诉争代理合同违反了相关限制条款。

我所与投诉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一审阶段初次收费为6万元,一审阶段佣金为15%,二审阶段佣金为15%,执行阶段佣金为5%。

根据本案情况,在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我所收取的最高代理费用总额很可能不会高于“标的额(.55元)”的18%,本案代理合同约定的“获得的赔偿金额”很可能与“标的额(.55元)”不一致。

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完成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我们要求,不应以三个阶段所获赔偿尚未实现的比例之和(30%)作为是否超过“标的额(.55元)”18%的处理依据,否则不客观,不公平。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我所获得的代理费用仅为6万元,并未超过“标的额(.55元)”的18%,未违反相关规定。

(四)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依法通过仲裁解决。

北海仲裁委员会裁定认为“《代理合同》的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并裁定:1、申请人诚毅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梁志然、陈玉华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2、申请人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要求被申请人梁志然、陈玉华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仲裁申请被驳回;3、被申请人梁志然、陈玉华要求申请人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退还一审首期代理费5万元的仲裁反请求被驳回。

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理合同权益的争议已依法得到解决,并无异议。

(5)该公司尚未违反处罚规定。

通过听证会,我所意识到代理合同存在漏洞,如果在合同中增加“各环节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超出部分支付,不足部分赔偿”这样的条款,就不会被投诉了。

我所接受听证官及律师协会惩戒部门关于费用限制条款的提醒,但投诉归投诉,我所目前尚未违反惩戒条款,因此无需处罚。

三、协会纪委调查组发现的情况

2022年3月22日,陈玉华到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毅律师事务所”)就与广西宏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雷明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咨询。同年3月24日,陈玉华、梁志然找到诚毅律师事务所,委托其处理前述经济纠纷案件相关的诉讼事宜。同日,诚毅律师事务所(甲方)与陈玉华、梁志然(乙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编号:诚民代字2022第0324A号),约定由诚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处理与广西宏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雷明的经济纠纷案件;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综合办案费用及代理费用:本案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案采用风险代理模式:(一)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案前期综合办案费用(含南宁市内交通费、材料复印打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人民币10000元(¥10000.00),甲方实行包干制。(二)一审: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50000.00),甲方按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的15%向甲方支付后续代理费; (三)二审(如有):乙方向甲方支付初次代理费36000元(¥36,000.00),甲方按实际获得赔偿金额的10%支付后续代理费;(四)履行(如有):乙方向甲方支付初次代理费10000元(¥10,000.00),甲方按实际获得赔偿金额的5%支付后续代理费。(五)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本案件初次综合案件处理费及一审初次代理费60000元(¥60,000.00)。(六)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应按每日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甲方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称: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国贸支行,账号:)。

同日,陈玉华向诚毅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0000.00元,诚毅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收据》,内容如下:“我方已收到陈玉华向本院提交的与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宏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雷明经济纠纷一案前期综合办案费(包括南宁地区交通资料复印打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10000元(¥10000.00)及前期代理费50000元(¥50000.00),共计60000元(¥60000.00)。注:此款将用于本案结案时换取正式发票,由诚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红明于3月13日开具。” 2022年5月24日(诚毅律师事务所盖章)。2022年5月11日,诚毅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姓名:陈玉华;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服务费”6万元广西普通增值税发票。

诚毅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玉华、梁志然的委托,指派律师为陈玉华、梁志然与广西宏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雷明三起经济纠纷案件撰写了《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书》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多次因收费问题受到当事人投诉,但因证据不足未立案。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不承认其在本案中收费行为违反了风险代理规定,并表示协会无权处理此案。

2023年5月12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就诚毅公司与梁志然、陈玉华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2023)北海终字第18-31号裁决书,裁定:1、申请人诚毅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志然、陈玉华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2、申请人诚毅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梁志然、陈玉华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仲裁请求被驳回;3、被申请人梁志然、陈玉华要求申请人诚毅公司退还一审首期代理费5万元的仲裁反请求被驳回。

四、协会纪委调查组意见

根据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陈玉华、梁志然签订的《代理合同》,该诉讼标的总额为5.5万元。合同约定的办案费用及代理费用为:一审阶段前期综合办案费用1万元、前期代理费用5万元,后续代理费用按实际赔偿金额的15%另行计算;二审阶段前期代理费用3.6万元,后续代理费用按实际赔偿金额的10%另行计算;执行阶段前期代理费用1万元,后续代理费用按实际赔偿金额的5%另行计算。以上三个阶段的风险代理律师费用合计为实际赔偿金额的30%。

1. 关于风险代理费的问题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费用的,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债权或债务减免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固定金额或者一定比例收取。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每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用最高总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本投诉案中,诉讼标的为100元或1.55元,不超过100万元。根据上述《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收取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环节收取的服务费用最高合计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但本投诉案中,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与陈玉华、梁志然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风险代理一审、二审、执行三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用合计达标的额的30%,超出收费标准近一倍,明显违反《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构成违法收费,且情节严重。

2.对北海仲裁委员会(2023)北海仲字第18-31号裁决书的质疑

该裁定仅对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与陈玉华、梁志然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的效力及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反申请请求予以认定,但并未对《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费问题是否违规作出认定,因此该裁定不影响律师协会对《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费问题是否违规的认定及相关处理。

5.南宁市律师协会决定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诉人广西诚毅律师事务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本决定生效。

2023 年 10 月 16 日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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