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婚姻律师:离婚时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这样判决
2024-07-10 21:01:24发布 浏览209次 信息编号:14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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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婚姻律师:离婚时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这样判决
离婚时隐藏或转移婚姻财产
那么对方应该如何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事实
罗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结婚,育有一子,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2023年6月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应诉后向法院申请查明其与罗女士的共同财产,并在庭审中声称罗女士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2023年6月,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为诉前案件受理。2023年7月,罗女士从银行提取现金3万元,一天后又从尚未到期的账户中提取10万元。庭审中,原告罗女士称这些费用全部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法对这笔钱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被告王先生称,自己并不知道存款是原告罗女士提取的,且罗女士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据此,法院认定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应获得较少的份额。经调查,原告与被告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3万元。法院判决罗女士分得3万元,王先生分得10万元。
律师提醒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在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任何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应当视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实践中,如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应首先收集、保全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阻止对方继续转移财产。必要时,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及诉讼策略,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配偶一方向另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配偶共同财产,或者虚构配偶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配偶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配偶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发现该财产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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